华美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华美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Ø         产品特色

选择灵活 自由随心

高额返还 养老祝寿

复利计息 滚存红利

超高保障 终身受益

 

Ø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

 

Ø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三种:10年、20年和30年,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关爱年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各种关爱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1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48%给付一次关爱年金。

(二)2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6%给付一次关爱年金。

(三)30年

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关爱年金。

若关爱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关爱年金的,须一次性

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关爱年金累积余额。

二、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

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与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六倍之和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Ø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Ø         保单利益

本保险的保单利益包括:满期年金、关爱年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权益(保单质押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以及红利分配权益。

Ø         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Ø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是指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盈余;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投资收益率之间的盈余。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后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本合同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

 

Ø         犹豫期及退保(合同解除)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