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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险 |
华夏IPA产品 |
险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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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DD) |
意外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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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R) |
费用补偿型健康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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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S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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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H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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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每日重症监护给付医疗保险(ICU) |
津贴型健康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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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
一、产品理念:
纯保障,覆盖全,顺应时代需求,回归保险保障内涵;
低缴费、高保障,符合以最低代价换取最大价值的人性特征;
突出医疗保障,配合现代社会医疗制度改革,完善个人保障体系。
二、产品特点:
特定事故,双倍保障;费用补偿,无需扣除;
多次发生,分别给付;住院津贴,期满延续。
三、保险责任
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DD)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人因意外导致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人因意外导致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将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特定意外事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人发生特定意外事故,我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事故保险金。
特定意外事故是指:
1、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出租车遭遇交通意外事故;
2、以乘客身份搭乘商场、超市班车遭遇交通意外事故;
3、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遭遇交通意外事故;
4、在商场、超市、影院、礼堂、广场等公共场所遭遇火灾或踩踏事故。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R)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住院进行治疗的,我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SB)
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治疗的,我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手术费用给付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金。
附加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HI)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住院进行治疗的,经审核同意,我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的 计算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附加每日重症监护给付医疗保险(ICU)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经审核同意,我公司按照(本合同所载的重症监护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的计算方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
注:
1、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我公司均分别给付保险金。费用补偿型保险金,最多给付为保险金额;津贴型保险金,最多给付可达180天。
2、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出院的,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多可达合同期限届满30日(含30日)。
四、投保事项
• 保险期间:一年(每年续保,若上一保单年度无保险事故发生,可自动续保)
• 投保年龄:18-60岁,可续保至70岁
• 交费方式:年交
• 保险费:与年龄和职业相关
五、计划组合:
IPA产品采用计划方式销售。我公司根据“有社保”、“无社保”“VIP”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了不同的计划,投保人只需在计划组合中进行选择即可。
上述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