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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福富有余》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发布日期:2008-04-10    

本保险计划包括《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投资保底  稳健收益

持续交费  奖励多多

保额自选  操作灵活

附加重疾  保障全面

缓期交费  保额不变

保单价值  透明公开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审核同意,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注:主险保费6000元以上可以附加)

四、持续奖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我公司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1、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但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占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至十年

第十一及以后各年

比例

0.5%

1.5%

2%

2.25%

3%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三及之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我公司给付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五、费用说明

1、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1)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

您交付期交保险费后,我公司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0-6000元部分

超出6000元部分

第一保单年度

50%

5%

第二保单年度

25%

5%

第三保单年度

15%

5%

第四、五保单年度

10%

5%

第六至第十保单年度

5%

5%

第十一及以后保单年度

0%

0%

 

(2)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5%。

2、风险保险费

我公司对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保险条款中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保障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身。

 

合同解除

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为犹豫期,如您在此期间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责任免除事项提示: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谁)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八、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事项提示: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条款重大疾病释义中第33、34种疾病除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最低保证利率

本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投保示例

示例:张先生08年投保《华夏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30岁,期交保险费为8000元,寿险保额30万元,重疾保额20万,09年追加保费10000元。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结算利率水平、中等结算利率水平、高结算利率水平,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部分领取和保额变更,则主要保险合同年度的账户价值演示见下表。如果张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寿险保额(30万)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张先生不幸被确诊初次患《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之日的重疾保额(20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寿险保额等额减少(减少至10万),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减少后的寿险保额(10万)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寿险风险保险费

重疾风险保险费

保单年度末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结算利率低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高

1

333

306

   4,368

    4,453

    4,559

2

348

316

  20,094

   20,575

   21,181

3

366

322

  27,107

   28,138

   29,460

4

393

346

  34,632

   36,386

   38,671

5

423

370

  42,332

   44,991

   48,512

10

645

518

  84,452

   94,875

  109,833

15

1029

752

 131,856

  156,784

  195,581

25

2652

1932

 228,158

  310,463

  462,671

30

4254

2702

 270,723

  400,354

  663,551

35

6810

3598

 303,076

  495,654

  927,364

注:1、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等于该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退保金等于退保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3、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本介绍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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