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代业务

华夏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布日期:2008-09-22    

一、产品特点:

 

◆ 快速返还  稳定回报

◆ 满期给付  高额回报

◆ 惊喜分红  丰厚回报

◆ 超值保障  家庭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自保险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公司将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期满当年的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公司按我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为生存保险金在申请领取日的累积余额。被保险人须一次性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三、红利领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将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若我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红利是非保证的。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二项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若您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保险合同的红利于每年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按我公司当年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及利息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您的申请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保险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则我公司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四、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本说明书所载内容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具体内容均以《华夏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五、案例分析:

 

男性,30周岁,作为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保额为10万元,选择10年交费期,每年交费18,020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享有如下保险保障:

1、满期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160,000元,同时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自保险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公司每年可给付3,000元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160,000元,不再给付合同期满当年的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被保险人未领取的情况下,每一保单年度经累积生息后的生存保险金金额见下表。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演示表:

1、生存保险金经累积生息后的金额按照我公司确定的当年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复利计算,上表中的所列金额为当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值。

2、以上举例纯粹是描述性的,仅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情况以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分红是非保证的,特提请您注意。

 

cms,网站内容管理